首先,勞動部早已講過:「基於母性保護及國際人權規範,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期間懷孕產子不應影響其工作權益,雇主依法不得以外籍勞工懷孕產子為由,予以歧視或任意解僱,而外籍勞工於入國前後如已懷孕,建議應明確告知雇主,以免發生危險或衍生勞資爭議。」
根據過去的法令,女性移工一旦在台懷孕,就必須立刻遣返;政府在移工入境前除要求需提出未懷孕體檢證明外,入境後每半年還要驗一次孕,一旦被驗出懷孕,就立刻解僱遣返。
後來兩性工作平等法於2003年修訂為來台工作後每滿六個月之健康檢查得以免驗,從2004年起,移工在法律上就享有懷孕不需被遣返的待遇。細看相關法規,根據聘僱外國人管理辦法規定,移工可以懷孕;兩性平等工作法也寫道: 不得因懷孕終止契約,適用勞基法行業的移工懷孕後,還可以向雇主要求申請改調較輕易工作,如果在台分娩,雇主還要給付八周(即二個月)有薪產假,若是三個月以上的流產,還可要求停止工作,休四周(一個月)的有薪產假,雇主不能不給工資等。另外,勞工保險條例也規定,被保險人只要參加保險滿八十四天以上,無論是流產或早產,都可領到一個月投保薪資的生育津貼。
綜合以上法規,移工如果懷孕、流產、生子、產假等等,雇主都不能不給假或將其解僱遣返,否則就會觸法,吃上官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