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先,劳动部早已讲过:「基于母性保护及国际人权规范,外籍劳工在台工作期间怀孕产子不应影响其工作权益,雇主依法不得以外籍劳工怀孕产子为由,予以歧视或任意解雇,而外籍劳工于入国前后如已怀孕,建议应明确告知雇主,以免发生危险或衍生劳资争议。」
根据过去的法令,女性移工一旦在台怀孕,就必须立刻遣返;政府在移工入境前除要求需提出未怀孕体检证明外,入境后每半年还要验一次孕,一旦被验出怀孕,就立刻解雇遣返。
后来两性工作平等法于2003年修订为来台工作后每满六个月之健康检查得以免验,从2004年起,移工在法律上就享有怀孕不需被遣返的待遇。细看相关法规,根据聘雇外国人管理办法规定,移工可以怀孕;两性平等工作法也写道: 不得因怀孕终止契约,适用劳基法行业的移工怀孕后,还可以向雇主要求申请改调较轻易工作,如果在台分娩,雇主还要给付八周(即二个月)有薪产假,若是三个月以上的流产,还可要求停止工作,休四周(一个月)的有薪产假,雇主不能不给工资等。另外,劳工保险条例也规定,被保险人只要参加保险满八十四天以上,无论是流产或早产,都可领到一个月投保薪资的生育津贴。
综合以上法规,移工如果怀孕、流产、生子、产假等等,雇主都不能不给假或将其解雇遣返,否则就会触法,吃上官司。